北京大学关于2012年“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”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 2012-09-12 02:23:00  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教师资格条例》、《<教师资格条例>实施办法》和北京市贯彻《<教师资格条例>实施办法》的实施意见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     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必备条件

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:中国公民身份、思想品德条件、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。

1.  具有中国公民身份;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,能够履行《教师法》规定的义务,遵守教师职业道德;

2.  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;

3.  教育教学能力要求:

A.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;

B.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》二级乙等以上标准,并取得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;

C.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,无传染性疾病,无精神病史,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。

具有副教授以上(含副教授)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,只需具备C项规定的条件。

二      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范围:

1.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、具备《教师法》规定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条件,在高校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

2. 附属医院中具有教师职务的临床教学人员

3. 高等学校教辅人员、工勤人员、行政人员,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。

三      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

1.  本人自愿申请,网上报名。

时间:9月11日—9月23日(8:30—22:00)

网上报名:www.bjtcc.org.cn,点击“考试报名”—“开始报名”—“委托授权高校申请高校教师资格报名”—“(北京大学)进入报名”

填写规范:

A.“本人简历”:从高中开始填写学习和工作简历;

B. “两学修学情况”:在前两项中选择;

C. “思想品德鉴定单位全称”:填北京大学;

“地址”:填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;

“电话”:填62751223;

“邮编”:填100871。

2.  申请人员向所在院系提交以下材料:

A.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》一式两份:网上填报完毕后,用B5纸正反面打印;

B. 《思想品德鉴定表》一式两份,与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》沿左侧粘贴整齐;

C. 近期正面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1张:与上传照片一致,背面写明单位及姓名;

D.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;学历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:各单位审核好原件,留下复印件备查;

E. 市教委颁发的教育学、心理学等有关专业(科目)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(年度考核为合格者可免);

F.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(具有副教授以上(含副教授)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免测)。

3.  校本部各单位进行初审,合格者报校人事部。

医学部各单位初审后,报医学部人事处审核,合格者报校人事部。

四      报送人事部的材料:

1.  审核后的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》一式两份;

2.  《思想品德鉴定表》一式两份,与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》沿左侧粘贴整齐;

3.  近期正面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1张:背面写明单位及姓名。

4. 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(具有副教授以上(含副教授)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免测)。

五      时间安排

1.  本人网上报名:9月11日—9月23日(8:30—22:00)

2.  各单位报送材料给人事部:9月23日—9月28日

逾期不予办理

六      联系方式

人事部规划与调配办公室  电话:62751223   李海燕

 

: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北京市语委负责,需要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申请人可直接联系各区语委办参加考试。(北京市语委网址:http://www.beijing-language.gov.cn

首都师范大学测试站           电话:68902814   68903424

海淀测试站(不定期)   电话:88487325   88487327

 

   北京大学人事部

2012年9月11日